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专项司法解释,旨在统一裁判尺度,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其中,第二十八条对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
第二十八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方式的分类
本条规定了民间借贷中保证的两种基本类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 一般保证: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且债权人已通过司法程序(如审判、仲裁)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得清偿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体现了对保证人权益的较强保护,避免其在债务人仍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直接承担责任。
2.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更为有力,但对保证人的责任要求更高。
二、保证方式的确定
保证方式由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责任的承担
一般保证: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仲裁,且未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前,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有权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一旦满足上述条件,保证人则须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保证人不得拒绝。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终止
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由保证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的终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外,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保证合同随之终止,但保证人仍需对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前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注意事项
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的法律纠纷。
关注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导致保证责任免除。
了解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如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等,可能影响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总结来说,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修正)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保证的两种基本类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规定了各自的责任承担方式,并对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终止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参与民间借贷活动时,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均应熟知并遵守相关规定,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