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2015法释18号”),这是我国司法体系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化、法治化的重要一步。该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原则、借贷合同效力、利率保护、诉讼时效、证据规则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借贷合同效力:法释18号着重强调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间借贷合同即为有效。
利率限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部分,属自然债务区,当事人自愿履行后请求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则认为是无效的,借款人已经支付的,有权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
诉讼时效: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举证责任: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应当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其他重要内容:司法解释还涉及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情况、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界定等问题,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溯及力:该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解释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对于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亦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法释18号)对我国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关键问题做出了清晰且严谨的法律界定,既保障了民间借贷的正常秩序,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